作者:原绍辉、柳冀
原绍辉,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所长,中国,北京。
邮箱:yuanshh@ccpit-patent.com.cn
柳冀,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诉讼处处长,中国,北京。
翻译:徐嘉铭(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校对:李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诉讼事业部副部长,中国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理事)
一、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监管创新
1. 政策背景与历史使命
在当今全球创新竞争日益激烈的格局下,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科技企业的核心战略资产。随着流媒体、物联网(IoT)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的蓬勃发展,以电信领域为主的传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正在经历快速演进。在此背景下,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一举措不仅填补了中国在该领域的监管空白,还为国际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提供了重要借鉴。
《指引》的颁布反映了中国监管机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深入思考。作为全球首部专门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非强制性反垄断政策指引,其重要性不仅在于为中国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还在于塑造一个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的监管框架。对于在华运营的跨国公司而言,深入理解《指引》的核心概念和具体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2. 国际借鉴与制度创新
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指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必要专利监管体系。在制度创新方面,《指引》首次建立了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框架,通过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机制,加强了对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池、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预防性监管。此外,《指引》创新性地将良好行为标准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将是否进行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以及善意谈判等实践作为垄断行为的重要评判因素,从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在参考国际经验方面,《指引》整合了全球主要市场的有益实践。诸如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v. Hydrolevel Corp. (1982) 和Allied Tube & Conduit Corp. v. Indian Head Inc. (1988)(1988年)这些涉及标准制定过程的美国典型案例均为《指引》规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专利池监管方面,《指引》借鉴了美国司法部对MPEG LA(1997年)和Avanci(2020年)的商业审查经验,提出了防止专利池垄断风险的体系化规则。日本《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指引》(2018年版和2022年版)中的许可谈判方法,也为设计《指引》的善意谈判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指引》以上述制度创新有效回应了中国SEP领域的实际需求,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从FRAND到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框架的精细化构建
1. FRAND原则的本土化诠释
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知识产权存在根本区别:一般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行使方式常为“拒绝许可”,而标准必要专利与各项标准具有强相关性且涉及权利人作出的FRAND承诺,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故以“许可”为行使常态。这一认识直接影响了《指引》中涉及FRAND义务的具体规定。
《指引》采相对平衡的立场。一方面,《指引》承认合理许可费对于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回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指引》建立了多项审查标准以防止不公平的高价许可,其中包括许可费是否显著高于该项许可的历史收费标准或其他经营者的许可费、是否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费用;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根据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的变动对许可费做出合理调整;以及防止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或其他方式重复收费。
2. 对许可谈判的重构
对于许可谈判行为的规范,《指引》系统性地建立了许可谈判双方的权利义务框架,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时、充分地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作出FRAND许可承诺,并与标准实施者做出善意许可谈判等良好行为。该框架的设计借鉴了欧盟法院对华为诉中兴案的重要司法实践。该案确立了禁令救济框架,要求权利人在申请禁令时考虑市场竞争影响,避免在谈判中将其作为施压工具。同时,《指引》强调双方遵守善意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滥用诉讼或禁令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下的滥用行为。
3. 市场界定中的创新思维
《指引》将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与传统反垄断理论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市场界定分析框架。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指引》突破了单一维度的分析方法,同步考察技术市场和产品服务市场,并特别关注不同标准之间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间的可替代性关系。这种多层次分析方法充分回应了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复杂性。
该分析框架的价值已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在2013年的华为诉InterDigit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通过供给替代分析认定,当专利被纳入标准时,必要专利成为实施该标准的唯一且必需的技术,专利权人也因此成为相关技术市场的唯一供应方。而且,由于必要专利法律上的垄断性,不存在其他经营者通过合理的短期投资成为必要专利经营者的可能性。此案的分析方法充分体现了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独特属性,《指引》建立了涵盖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能力、依赖程度和准入壁垒的多维度评价体系的、系统化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该框架既继承了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又充分考虑了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特点,使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更加符合实践需求。
《指引》还明确指出,不同类型垄断案件的实际市场界定需求可能有所差异,必须根据个案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这种灵活实用的分析方法在确保市场界定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同时,同时适应具体案件需求。
三、在保护技术创新与促进公平竞争之间寻找平衡
1.许可费率确定的平衡之道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面临新的考验,尤其在流媒体等新兴领域。由于其产业链结构与传统电信行业存在显著差异,许可费的收取对象和计算方法均面临新的问题。如上文二.1 FRAND原则的本土化诠释”所述,《指引》采取了相对平衡的立场。通过这些具体的评估因素,《指引》就如何判断许可费的合理性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此外,《指引》特别强调,这些指标的评估应该是全面的,应考量许可双方是否遵循良好行为准则,如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过许可承诺以及是否开展了善意谈判。
2.集体许可安排的审慎监管
对于专利池和其他集体许可安排,《指引》采取了谨慎支持的态度。集体许可安排在不同行业呈现出各自的特征:
• 传统电信行业:许可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趋于相对成熟和稳定。
•新兴流媒体行业:由于涉及产业链的众多参与者,许可模式尚未定型。
• 智能网联汽车行业:适用传统电信行业的许可规则时面临新挑战。
作为降低许可交易成本和提高许可效率的重要机制,专利池获得了《指引》的积极认可。然而,《指引》也强调了防范专利池可能带来的竞争风险的必要性,特别是防止专利池成员利用集体许可安排操纵价格或分割市场。
3. 问题导向的救济措施
对于救济措施,《指引》体现出清晰的问题导向特征。例如,对于禁令救济的使用,《指引》要求权利人在申请禁令时考虑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将禁令用作谈判中的施压工具。这一规定呼应了欧盟法院在华为诉ZTE案中确立的原则,反映了中国监管机构对国际通行做法的尊重。
四、拥抱变革:预防性监管机制的创新性引入
《指引》创新性的引入了预防性监管机制,确立了“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事前及事中监管工具。对于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池管理或运营实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及标准实施者等市场主体,《指引》鼓励他们发现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上述机制在专利池许可扩展至新领域时尤为重要。随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从无线通信扩展到智能网联汽车、流媒体和物联网等垂直行业,专利池许可模式及交易主体正变得日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池管理者可以主动报告许可政策的变化,就潜在的竞争关注点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约谈等方式,要求相关主体提出改进措施,从而防范垄断风险,并及时纠正任何疑似垄断行为。
这种预防性监管机制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主动合规的机会,也有助于提升监管效能。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积极互动,《指引》促进了对反垄断合规风险的早期识别与化解。
五、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合规的实践启示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而言,《指引》的实施带来了新的合规要求与机遇。首先,市场参与者应当切实履行FRAND承诺,积极开展善意许可谈判。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权利人和实施者,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均受FRAND原则约束。
1. 在操作层面,企业需建立更完善的合规体系:
•完整的谈判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妥善归档许可要约、往来函件等关键信息。
•科学的定价机制,能够合理解释许可费率的确定依据。
•许可政策审查机制,避免重复收费、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强制性捆绑等潜在风险。
2. 《指引》鼓励市场主体采取主动合规策略。当企业发现其专利政策或许可实践存在潜在的反竞争风险时,可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这种主动合规操作不仅有助于早期发现和化解风险,也创造了与监管机构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机会。
3. 跨国企业应特别注意:
• 在全球许可战略框架内充分考虑中国市场的监管要求。
• 对于将许可扩展至物联网、智能驾驶汽车和流媒体等新领域的专利池,应更加重视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 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垄断风险,并及时纠正任何疑似的垄断行为。
作为全球首部专门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政策文件,《指引》不仅填补了中国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也为完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提供了新视角。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的持续深化,《指引》的实施将为构建更公平、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做出积极贡献。
1 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发布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
2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v. Hydrolevel Corp., 456 U.S. 556 (1982).
3 Allied Tube & Conduit Corp. v. Indian Head Inc. (1988)
4 参见美国司法部,《致MPEG LA 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审查函》(1997年6月26日)。
5 参见美国司法部,《致Avanci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审查函》(2020年7月28日)。
6 Case C-170/13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v ZTE Corp., ZTE Deutschland GmbH, ECLI:EU:C:2015:477.
7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