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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贸易入门 ABC

 

什么是“许可贸易” ?

    许可贸易 ( 亦被称之为“许可证贸易” ) 是从英文 Licensing 转译过来的一个概念。它是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易方式之所以被称之为“许可贸易”,是因为当事人用以进行交易的不是商品之类的有形物品,而是不以任何实物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服务标志、版权、工商秘密、技术或操作诀窍等等。这些无形资产的权利人,通过与他人签定许可合同(Licensing Contract or Agreement)的方式,允许后者基于一定条件实施或使用自己的无形资产, 并为此获得合理的报酬。在这种交易中,权利人被称为“许可方” (Licensor) ,使用无形资产的人被称为“被许可方” (Licensee) 。许可贸易与商品贸易十分重要的一点区别是,商品贸易实际是商品所有权的买卖,一旦买方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后,即获取对交易项下商品的所有权。他不仅可以使用该商品,而且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个商品。许可贸易则不同,无形资产权利人一般只是允许对方当事人使用或实施该无形资产。后者并不具有占有、处置被许可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将其对某一无形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都让渡给对方,那么这种交易就被称为“转让”,英文叫 Assignment 。

 

什么是“特许经营” ?

    “特许经营” 在英文中叫 Franchising 。它是“ 许可贸易 ”的一种形式。但交易内容要比一般许可贸易更加丰富。这种交易形式多用于服务业,如餐饮业、连锁商店、物业管理等等。著名的麦克唐纳快餐店和肯德基家乡鸡店就是采取这种形式建立起全球性销售网点的。“特许经营”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叫作“ 特许方”(Franchisor),另一方叫作“被特许方” (Franchisee) 。“特许方”不仅允许“被特许方”使用自己的服务标志及营业场所的外观设计,而且将自己的特殊食品配方、制作方法、经营管理方式、业务操作程序、促销手段等等商业秘密传授给后者,并为后者的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被特许方”一般基于自己的毛营业额向“特许方”支付一定此率的“特许经营费” (Franchise Fee) 。

 

“许可贸易”中,许可方给予对方的许可有几种 ?

    在“许可贸易”中,许可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对方实施许可的范围。这种范围有时被称作许可的种类。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这样几种:

    “独占许可” (Exclusive License) ,即许可方允诺在某一区域内不仅只许可被许可方一家实施被许可的无形资产,而且自己也不得继续实施该标的。运种许可可以使被许可方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控制市场。

    “独家许可” (Sole License) ,即许可方在某一地区内只许可一家被许可方实施被许可的无形资产,同时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实施被许可标的的权利。欧洲国家对上述两种许可的理解有时正好与美国相反。所有的律师为保险起见,常使用“ Soleand Exclusive License ”来限定“独占许可”。

    “非独占许可”(Non — Exclusive License),也叫作“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许可方可以这种形式在同一地区内许可若干被许可方实施同一无形资产。

    这些被许可方对被许可标的的实施都不具有垄断权。

    以上是许可贸易的三个基本种类。 实践中,当事方可根据需要采取其它变通方式。如某一专利权人可采取在其专利的有效地域范围内分片授予独占许可的方式,使被许可方在相对稳定的市场内实施被许可专利。如果两个当事方的技术有某种关联,那么也可以采取“交叉许可” (Cross License) 的方式签定许可合同,即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而无需相互支付使用费。有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要求许可方给予它“分许可权” (Right to Sub — License) 。有了这种权利,被许可方就可以与其它当事方签定“分许可合同” (Sub-License Agreement) ,允许后者实施原许可方的无形资产。在这种分许可交易中,前者被称为“分许可方” (sub —Licensor) ,后者被称为“被分许可方” (Sub — Licensee) 。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还规定了一种“强制许可” (Compulsory License) ,即国家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并基于特定物件,强制给予某当事方实施另一当事方专利的许可。严格讲来,这种许可不应包括在“许可贸易”范畴之内。

 

许可费有几种?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许可贸易中,被许可方支付给许可方的费用叫“许可费” (1icense Fee) 或“提成费” (Royalty) 。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笔总付” (Lump 一 sum Payment or Royalty) ,就是双方就交易磋商一笔明确固定的款项,由被许可方一次或分若干次支付。除此之外,被许可方不再支付其它费用。有时合同规定每年支付的总付费额。可采用每年固定、逐年递增或递减的方式。

    “分期提成” (Running Royalty) ,就是双方不确定具体的许可费额,而是根据未来实施被许可无形资产的情况,由被许可方按事先确定的比率、计算基础和期限等,定期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提成比率可采用固定或滑动率 (Fixed or SlidingRates) 。

    当事方可在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基础之上,采取各种灵活变通方式。如在采取“分期提成”方式时,有时许可方要求对方先支付一笔费用,称之为“初付费”(Initial / Down / Up — front / Advanced Payment) 。然后,被许可方再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支付提成费。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初付费”也被叫作 Lump — sumPayment 。

    在按分期提成方式支付的“独占许可”情况下,许可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规定每年的“最低提成费” (Minimum Royalty) ,即被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不得低于这一标准。反之,被许可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要求制定“最高提成费”(Maximum Royalty) ,即所支付的提成费额不得超过此限。

    计算许可费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多样,但一般确定的原则是,被许可方实施被许可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利润增加部分的 1 / 4 — 1 / 3 应作为许可费支付给许可方。

 

什么是提成费的计算基础 ?

    提成费率确定后,依据什么计算提成费 ? 最常用的计算基础有:

   “净销售额” (Net Sales) ,即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标的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总额( Gross Sales ),减去合同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双方通常在合同中对“ 净销售额”作出明确定义。

    “毛 ( 净 ) 利润” (Gross or Net Profit) ,即上述净销售额扣除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税前利润叫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叫净利润。鉴于各种因素,许可方一般不愿意采取利润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单位产品” (Unit Product) 是指以每一单位产品作为计算基础。单位可以是“个”、“套”、“使用次数”等等。

 

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涉及哪些方面 ?

    许可合同主要包括这样一些条款:

(1) 合同首部:主要明确当事方及其营业地、签约日期、地点等。

(2) “鉴于”条款 (whereas Clause) 用于陈述当事双方的一些事实、缔约意愿等。

(3) 定义条款 (Definitions) 给合同中使用并易于引起争议的主要条款规定明确的定义,以避免在日后执行中发生歧义。

(4) 许可的种类及范围。

(5) 技术资料的交付。

(6) 技术服务及培训。

(7) 对实施被许可标的的合理隈制。

(8) 许可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宽限期及过期支付的处罚等。

(9) 有关被许可方记帐、许可方查帐的规定。

(10) 许可方对被许可标的、技术性能等等方面所作的担保。

(11) 保密条款。

(12) 免责条款。

(13) 技术改进及回授 (Grant - back) 条款。

(14) 追索第三方侵权的权利、费用负担及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15) 无异议 (Non — Challenge) 条款,即被许可方不得对被许可标的提出任何无效请求。

(16) 被许可标的被宣告无效后的合同执行问题。

(17) 实施被许可标的以后的产品责任。

(18) 合同罚则。

(19) 合同通用条款,如合同的生效、期限、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更改、转让及终止、不可抗力、合同文本的效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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